为进一步贯彻落实“新国十条”,规范保险私募基金设立等行为,支持实体经济发展,近日,中国保监会印发《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 《通知》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,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、规模大、负债稳定等特点,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。一是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。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、并购基金、新兴战略产业基金、夹层基金、不动产基金、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,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、战略性新兴产业、养老健康医疗服务、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。二是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。借鉴市场惯例,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,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、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。三是明确市场化的运作机制。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,建立股权激励、收益分成、跟进投资等关键机制,充分发挥市场作用;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基金管理人比例,以及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认缴基金比例不低于30%,落实管理责任。四是贯彻“放管结合”原则。对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,提高市场效率;列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责任,明确报告要求和禁止行为,建立负面清单制度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;建立保险机构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的隔离机制,避免风险传导;要求基金配备专属管理团队,实现专业化运作;建立托管机制,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独立;规范关联交易程序和限额,防范投资和操作风险。 《通知》的发布,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,将新“国十条”精神具体化、制度化、常态化,强化保险业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执行力;有利于拓展保险资金高效对接实体经济的方式和路径,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、创业企业、中小微企业和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;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创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,提升保险资产管理的核心竞争能力;有利于形成更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投资工具,优化资产配置,提高投资收益。下一步,我会将切实抓好政策落实,加强持续监管和风险监测,促进设立保险私募基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。 来源:中国保监会 2015-09-11 |